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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19号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申请执行人高俭义等 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俭义,丰莉,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高俭义,丰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利行非审字第00019号

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武体鹏,主任。被

申请执行人:高俭义,男,汉族,农民,1972年12月4日出生,住本县。被

申请执行人:丰莉(与高俭义系夫妻关系),女,汉族,农民,1971年4月5日出生,住址。上列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申请执行人丰莉、高俭义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利辛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征决字(2014)第2144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丰莉、高俭义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准许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超

审判员  周文利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凤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