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0910号
原告:瞿贤翠,女,195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
委托代理人:冯涛,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锋,安徽志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明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丛春,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旭日,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瞿贤翠诉被告淮南市通顺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启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淮南市金海凯园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李旭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瞿贤翠未在规定的期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樊 瑾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彦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用。当事人交纳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