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立裁字第00003号申请人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建通街6号。法定代表人孙永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新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石家庄市中远邦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1-532。法定代表人梅卫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双平,河北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608。法定代表人王和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中远邦泰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家庄市中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长 孙书旺
审 判 员 谭会雄
代理
审判员 任媛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宝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