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3305号原告杨超,男,1978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剑创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新政村九社。法定代表人袁剑。被告罗顺禄,男,1966年3月2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超诉被告重庆剑创摩托车配件有限公司、被告罗顺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徐秋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媛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