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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96号

陈莉敏与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徐迪旻清算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1-09-2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陈莉敏;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徐迪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5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莉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张江文化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景琦。原审被告徐迪旻。

上诉人陈莉敏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4)普民二(商)初字第3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住所地在上海市徐汇区,故应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现原审另一被告徐迪旻住所地为上海市普陀区江宁路XXX弄XXX号XXX室,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作出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昌骏

审 判 员  岳 菁

代理

审判员  蔡 虹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曹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