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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洛民终字第2239号

上诉人杨玉娥与被上诉人庞跃景、洛阳市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玉娥,庞跃景,洛阳市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洛民终字第22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玉娥,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振国,宜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庞跃景,女,汉族。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晓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栓喜,男,汉族。

上诉人杨玉娥与被上诉人庞跃景、洛阳市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玉娥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振国、被上诉人庞跃景、被上诉人洛阳市合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孟晓红及委托代理人李栓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于 磊

审判员 王鑫杰

审判员 黄义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高一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