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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44号

全洪海与全文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全洪海,全文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全洪海,农民。

被执行人:全文斗,农民。本院在执行全洪海与全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