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全洪海,农民。
被执行人:全文斗,农民。本院在执行全洪海与全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男 微信公众号“”
全洪海与全文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44号
申请执行人:全洪海,农民。
被执行人:全文斗,农民。本院在执行全洪海与全文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国忠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