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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59号

上海格络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朱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格络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军尚票务有限公司,朱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格络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海峰。委托代理人邓勇军,江苏卓尔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学军,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军尚票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福康。委托代理人嵇晋琼。委托代理人王佳磊。原审被告朱海峰。

上诉人上海格络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络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商)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格络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原审被告)朱海峰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被上诉人上海军尚票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尚公司)委托代理人嵇晋琼、王佳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格络柏公司开办爱尔通全球机票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爱尔通平台)。2013年12月26日,军尚公司与爱尔通平台的客服人员洽谈订购机票事宜。经过询价后,客服人员报价,军尚公司确认价格后,提供了相关信息,客服人员将信息导入爱尔通平台,告知军尚公司支付票款后即可出票。当日,军尚公司通过支付宝向格络柏公司支付上述机票款人民币49,62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付款后,客服人员在爱尔通平台上办理出票手续,出票手续中注明了订单号、票号等相关资料。2014年1月,军尚公司发现系争机票被无故取消,为此,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交涉未果,格络柏公司也未向军尚公司退回上述购票款。另查,2014年1月6日,军尚公司又通过上述方式购买机票二次,并支付购票款12,568元及3,263元。尔后,军尚公司要求进行退票,经与格络柏公司客服人员协商后,军尚公司在格络柏公司的平台上办理退票事宜,退票手续办妥后,退票资料反映应退还军尚公司退票款为11,063元及2,958元,但格络柏公司也未将上述款项退回军尚公司。2014年3月20日,朱海峰向军尚公司出具担保书一份,注明格络柏公司欠军尚公司票款63,644元,因公司无力承担,由其个人承担担保责任等。后军尚公司向格络柏公司催讨票款无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格络柏公司退还票款63,644元,朱海峰对前述退票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审审理中,朱海峰针对其抗辩主张,提交了报案材料、照片、保证书等证据材料1组,证明2013年(此处系笔误,应为2014年)3月20日,其受多名采购商、客户、员工的共同殴打、胁迫,被逼出具多份格式、内容基本一致的担保书。军尚公司对前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确认2014年3月20日是接到格络柏公司相关员工的通知后才去格络柏公司,并要求朱海峰签署了担保书,在现场还有多人等朱海峰签署,但其并未殴打、胁迫朱海峰,出具担保书是朱海峰的真实意思。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第一,格络柏公司是否应承担退款义务。查明的事实反映,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的客服人员洽谈购买机票事宜,客服人员根据军尚公司的行程信息进行报价,双方确认报价后,客服人员将信息导入爱尔通平台,军尚公司向格络柏公司支付票款,客服人员操作出票并给予军尚公司授权,之后向军尚公司寄送行程单。由此可见,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之间直接形成合同关系(类似于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至于军尚公司与其客户之间代买机票的关系,格络柏公司与机票经销商、代理商等存在的其他合同关系,均不影响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之间合同关系的成立和履行。机票无故被取消,格络柏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军尚公司相应购票款。办理退票事宜,系由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直接洽谈,并通过格络柏公司开设的平台进行办理、操作,故退票后,格络柏公司应向军尚公司退还票款。另,格络柏公司也确认,军尚公司向其支付购票款,再由其向实际的出票人支付,同样,退票款也是实际出票人退至格络柏公司后,再由格络柏公司按原路径退给军尚公司。故对军尚公司而言,履行退款义务的是格络柏公司。至于格络柏公司与实际出票人间是否结算、退费,不影响格络柏公司向军尚公司履行退款义务。因此,格络柏公司的相应抗辩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对军尚公司的相应诉请予以支持。第二,朱海峰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军尚公司主张连带责任的依据是2014年3月20日朱海峰出具的担保书。朱海峰称系受胁迫而出具担保书,对此提供了相关书面证据,前述证据真实合法,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朱海峰于2014年3月20日下午人身自由及安全受到侵害,其所出具的多份担保书均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军尚公司所持担保书亦是当天出具,故朱海峰在受胁迫情形下出具该担保书具有高度盖然性,朱海峰的抗辩主张成立。军尚公司对其虽有异议,但未能提供反驳证据,原审法院对其异议不予采纳。据此,原审法院对军尚公司要求朱海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格络柏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军尚公司退票款63,644元;

二、驳回军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91.10元,由格络柏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格络柏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所开办的爱尔通平台只是为机票的采购商及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及协调服务的平台,采购商及供应商双方确认一致后自行通过官方ETERM系统完成机票的授权和出票。爱尔通平台在整个交易流程中只是提供中介性质的服务,不参与出票、退票。采购商向实际出票的供应商支付票款,递交退票申请,由供应商退回票款。本案中,格络柏公司并非机票买卖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相关退款事宜属于军尚公司与机票供应商之间另外的法律关系。况且军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主张的11,063元和2,958元两笔退款所涉及的机票是通过爱尔通平台订购,也没有证据证明军尚公司向格络柏公司支付票款,并申请办理退票事宜。本案纠纷实际应由乘机人直接向航空公司主张退票责任。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军尚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为此,格络柏公司于二审审理中提供爱尔通平台主页及运营模式和发展趋势、操作流程教程、ETERM系统及相关专业术语解释、其与支付宝及机票供应商分别签订的协议以及军尚公司的企业信息等材料,用以证明其上诉主张。

被上诉人军尚公司答辩称:格络柏公司二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上诉主张。军尚公司在格络柏公司开办的爱尔通平台上购买机票,与格络柏公司之间建立买卖合同关系,并且向格络柏公司支付了票款。至于格络柏公司再找哪家供应商,以及收到票款后如何分配,均与军尚公司无关。原审中,军尚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订单号、付款凭证、退票信息等证据,证明其要求退回的票款所涉及的机票均是向格络柏公司购买,并且支付了全额票款,也办理了相关退票手续,故格络柏公司理应承担本案的退款责任。据此,军尚公司不同意格络柏公司的上诉请求。军尚公司为佐证其主张,也提交了格络柏公司的航空代理资质、企业信息、爱尔通平台的交易信息、军尚公司员工与格络柏公司员工QQ对话记录、机票退票规定、军尚公司申请贷款的借款合同等材料。格络柏公司对于军尚公司提供的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和观点不予认可。原审被告朱海峰述称:同意格络柏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格络柏公司与军尚公司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格络柏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退款义务。对于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格络柏公司主张系提供中介性质的服务关系,其仅负责提供信息及沟通服务。但从本案双方交易的流程看,军尚公司始终是与格络柏公司在商谈系争机票买卖或者退票的具体事项,最终也是由格络柏公司审核认可达成交易的;且相应的机票款也是由军尚公司直接支付到格络柏公司的支付宝账户上的,期间并无第三方的介入,应当认定军尚公司与格络柏公司之间形成了直接的机票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当系争机票发生退票事宜时,格络柏公司作为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退款责任。格络柏公司在原审庭审中也曾自认,常规退票流程就是由机票供应商退至格络柏公司,格络柏公司退至军尚公司;而格络柏公司在二审提交的其与供应商的合作协议中亦约定,如有退票而供应商未及时退款的,格络柏公司可先行代为退款,再与供应商结算。据此,格络柏公司与供应商以及采购商(军尚公司)之间分别形成了独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合同关系分别进行结算,这种交易模式也完全符合当前消费市场的商业惯例。格络柏公司认为军尚公司在订票过程中可以通过特定编码知晓实际的交易相对方,实有违于事实,有违其自认,而其所称应由乘机人向航空公司主张退票责任,更有悖于现代便捷高效的商业理念,本院实难采信。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格络柏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91.10元,由上诉人上海格络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朱志红

代理

审判员  陶 静

代理

审判员  杨喆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夏秋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