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王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王生伟。委托代理人任旭鹏,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涂显周。
原告王生伟与被告涂显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生伟于2015年3月5日以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生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生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依法收取3430元,由原告王生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