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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民保字第1号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简立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简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民保字第1号

申请人: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沈路3285号。

法定代表人:刘玉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该单位职员。

被

申请人:简立伟,住吉林市龙潭区。

申请人吉林省银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简立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简立伟名下银行存款2266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刘志辉以其名下吉ARH9**号东方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抵押及毁损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刘志辉名下吉ARH9**号东方日产牌小型越野客车的车籍。

二、冻结被申请人简立伟名下银行存款2266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铁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姜云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