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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34号

申请执行人徐尚昆诉被执行人赵林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尚昆,赵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尚昆,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乡港南村徐家,身份证号码360202198312105517。被执行人赵林,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乡利阳村386号,身份证号码3602021981081755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林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林银行存款人民币8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童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