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徐尚昆,男,汉族,1983年12月10日出生,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乡港南村徐家,身份证号码360202198312105517。被执行人赵林,女,汉族,1981年8月17日出生,家住景德镇市昌江区丽阳乡利阳村386号,身份证号码36020219810817552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昌鱼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于
二○一五年二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赵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赵林限期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赵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林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林银行存款人民币85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军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童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