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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刑初字第338号

唐某甲、唐某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唐某甲,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温瑞刑初字第3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甲。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唐某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9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5)3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至8月底,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结伙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友谊西路xxx号xxx室从事网络虚拟货币“银子”买卖,通过“诚大金库”等淘宝店铺将收购过来的网络“银子”出售给他人用于网络赌博,从中赚取差价,总共营业额达人民币700000元左右,非法获利30000元左右。同年8月底开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分开各自经营,被告人唐某乙搬到塘下镇罗凤东路595号四楼前间内。同年9月18日,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分别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家属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暂扣款票据、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结伙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针对不特定人员,倒卖网络“银子”,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甲、唐某乙均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退赃,依法与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唐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于瑞安市公安局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及电脑主机、笔记本电脑,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

审 判员 林海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潘 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