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宁行终字第40号

上诉人王进与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进,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宁行终字第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进,男,汉族,1963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越(系王进妻子),女,汉族,1968年7月7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昊、杨博炜,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进因诉被上诉人南京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行初字第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进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越、被上诉人市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朱昊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进于2015年3月5日提出了书面撤诉申请,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不再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王进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俊騑

审 判 员  洪 彦

代理

审判员  周 磊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