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91-1号申请执行人余秀兰,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福明,男,汉族。本院受理余秀兰申请执行李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二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13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