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李勤,男,汉族。被执行人宋璐璐,女,汉族。被执行人陈洪涛,男,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飞证执字第3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经申请人申请,并查明被执行人宋璐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宋璐璐所有的位于龙安区文峰大道房产一套;
二、被执行人宋璐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宋璐璐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宋璐璐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郭洪波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赵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