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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761号

范敏轩与孙学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范敏轩,孙学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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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761号申请执行人范敏轩,农���。被执行人孙学光,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敏轩与被执行人孙学光民间借贷纠纷(2013)丽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孙学光应付申请人范敏轩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17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余款因本院不掌握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丽民初字第45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律洪义

代理

审判员  崔志勇

代理

审判员  蔡学滨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顺本���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