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初字第627号原告陈廷亮,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土溪镇,务农。委托代理人陈廷玺,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开发区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钞、罗信念,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砚,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贵州省凤冈县绥阳镇,务农。委托代理人安云海,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廷亮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游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所受之伤经遵义医学院专家汇诊,认为仍需2-3次手续才能治疗终结,目前仍无法确定其诉讼标的,原告以此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待治疗终结后另行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以所受之伤经遵义医学院专家汇诊,认为仍需2-3次手续才能治疗终结,目前仍无法确定其诉讼标的,原告以此为由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本案的客观实际,应视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廷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8元,减半收取529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兰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