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109号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然。委托代理人陶勇。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青年。被告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建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青年汽车有限公司、浙江福士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86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瑞鑫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莺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洪明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