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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694号

高红霞与被执行人杨登生、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红霞,杨登生,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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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霞���女,1968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杨登生,男,196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红霞与被执行人杨登生、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