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高红霞���女,1968年0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告杨登生,男,1964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被告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高红霞与被执行人杨登生、河南省台前县顺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财产,促使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博兴县人民法院(2013)博民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建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