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刑初字第00059号

郑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郑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阿刑初字第0005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2014年8月2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由阿荣旗公安局执行逮捕,2015年1月30日被阿荣旗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2月17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5)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勾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3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无证驾驶无号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在阿荣旗某某镇某某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涂料厂”对面时,与同方向某某镇居民刘某甲骑行的无牌人力三轮自行车相撞,致三轮车侧翻,造成刘某甲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甲经齐齐哈尔市第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阿荣旗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郑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无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说明,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宋某某及刘某乙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阿荣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阿)公(法)鉴(尸检)字(2014)5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书,赔偿谅解协议书及被告人郑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案后被告人郑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态度尚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佳林

审 判 员  敖丽娜

人民陪审员  林荣省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 野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