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1314号原告王文伟,居民。委托代理人王林,居民。被告戴玉春,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60116099X,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新安镇华景苑小区6号楼乙单元102室。委托代理人焦红光,灌南县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伟与被告戴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文伟未交纳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向原告催交诉讼费,限令原告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但原告逾期既未补交诉讼费用650元,亦未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故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已预收案件受理费650元,退还原告王文伟325元。
审 判 长 蒯 舒
人民陪审员 祁 浩
人民陪审员 戴秀英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田恒祥附件: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