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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6号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毕传孝与毕传孝、杭州鸿翔搬家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毕传孝,杭州鸿翔搬家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76号

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熙。

委托代理人:曹红喜,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毕传孝。

被告:杭州鸿翔搬家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华玉。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负责人:赵炬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旅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毕传孝、杭州鸿翔搬家服务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缪 凌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何红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