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5号
原告:王登富,男,1954年1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倪存英,女,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萍,女,1956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富、倪存英与被告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富、倪存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富、倪存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