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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5号

原告倪存英、王登富与被告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登富,倪存英,苏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445号

原告:王登富,男,1954年12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倪存英,女,195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代理人:喻波,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苏萍,女,1956年10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登富、倪存英与被告苏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登富、倪存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登富、倪存英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成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凌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