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关建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华身,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旭东,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秋菊,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关建强诉被告王旭东、陈秋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关建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旭东、陈秋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关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强撤回对被告王旭东、陈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