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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490号

原告关建强诉被告王旭东、陈秋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关建强,王旭东,陈秋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490号原告关建强,男,197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关华身,男,194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旭东,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陈秋菊,女,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关建强诉被告王旭东、陈秋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关建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旭东、陈秋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关建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建强撤回对被告王旭东、陈秋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80元不予收取。

代理

审判员  李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