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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137-1号

白银金穗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寇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金穗种业有限公司,寇明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137-1号申请执行人白银金穗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登义,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寇明斌,男,汉族。本院受理白银金穗种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寇明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白民西郊初字第2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25000元)的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明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