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深圳市合盛昌五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龙。被告深圳市金三科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杨。关于原告深圳市合盛昌五金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三科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合盛昌五金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深圳市金三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7226元的财产。现原告以另行与被告协商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书面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深圳市金三科电子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47226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梁 格
书记员 莫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