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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77号

王红林与金荣、马慧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77号原告王红林。被告金荣。被告马慧芳。被告张腊妹。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林与被告金荣、马慧芳、张腊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林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红林负担。

审 判 长  刘丽鹏

人民陪审员  胡云政

人民陪审员  郗战联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沈 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