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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执字第1635号

韩振凉与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振凉,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执字第1635号申请执行人韩振凉,内蒙古化工厅供销公司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韩远涛,天津鼎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十号桥南。法定代表人袁子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振凉与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欠付韩振凉价款本息3914161元,欠缴案件受理费38112元,执行费41922元,因被执行人天津硕海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线索而致该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丽民初字第6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辛存彪

代理

审判员  刘晨明

代理

审判员  夏浩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玉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