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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执字第207号

黄勇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执字第207号罪犯黄勇,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黄勇2009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2013)内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5年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毒品再犯,建议扣减其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罪犯黄勇所犯罪行社会危害程度大,系累犯、又系毒品再犯,应从严控制其减刑幅度。检察机关所持扣减其减刑幅度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5年6月15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邓莉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