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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861号

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861号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顾志兴。委托代理人邵世明,男。被告焦孙,男,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与被告焦孙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沈海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练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事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