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5495号原告陈发。委托代理人王铁城,河北伯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省。委托代理人赵亚锋,天津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志强。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围堤道**宝钢北方大厦**。负责人王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树旺,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发与被告张希省、陈志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发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8元(已减半),由原告陈发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冬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