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22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墟支行。代表人罗斌。被执行人张昌贵,农民。被执行人李翠菊,农民。被执行人张成武,农民。被执行人石绍英,农民。被执行人刘元增,农民。被执行人石增兰,农民。被执行人袁长果,农民。被执行人魏洪玲,农民,被执行人石会增,农民。被执行人孙凡玲,农民。被执行人石富增,农民。被执行人李翠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昌贵、李翠菊、张成武、石绍英、刘元增、石增兰、袁长果、魏洪玲、石会��、孙凡玲、石富增、李翠新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蒙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9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298000元及利息未清偿,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山东蒙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墟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昌贵、李翠菊、张成武、石绍英、刘元增、石增兰、袁长果、魏洪玲、石会增、孙凡玲、石富增、李翠新债权纠纷一案的(2014)蒙商初字第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在��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开勇
审判员 肖健东
审判员 张立邦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袁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