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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固民保字第000069号

王强、王欣与刘正会、刘浩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强,王欣,刘正会,刘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固民保字第000069号

申请人:王强,男,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人:王欣,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

申请人:刘正会,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被

申请人:刘浩,男,1995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

申请人王强、王欣与被申请人刘正会、刘浩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正会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西菜市东侧上下两层楼房(房产证号为060088和050616号)及刘浩所有的皖CT51**号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强、王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刘正会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西菜市东侧上下两层楼房(房产证号为06××88和050616号)及刘浩所有的皖CT51**号轿车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王欣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浍河路中段北侧住房(房产证号为09××2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崔北平

审判员  杨素梅

审判员  刘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