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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581-2号

肖勇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勇,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581-2号申请执行人肖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花园镇。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付永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三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水利四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6943元予以扣划,并已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肖勇。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院(2014)三执字第58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代洪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险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