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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306号

李素萍、肖海防与叶挺贤、缪静仪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李素萍,肖海防,叶挺贤,缪静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306号原告李素萍,女,196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原告肖海防,男,196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挺贤,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缪静仪,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李志鹏、赖丽华,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素萍、肖海防与被告叶挺贤、缪静仪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红旗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曾燕珍

审 判 员  王红旗

人民陪审员  曾华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