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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终字第00013号

韩继东、韩继胜、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复兴供销社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继东,韩继胜,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复兴供销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东。委托代理人彭付春。上诉人(一审原告)韩继胜。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邓州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罗岩涛,任市长。委托代理人王军,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许学习,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负责人李明亚,任副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文平,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继东、韩继胜与邓州市人民政府、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为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第1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继东的委托代理人彭付春、上诉人韩继胜、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邓州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军、许学习,一审第三人邓州市复兴供销社的委托代理人余文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漏列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邓行初字11-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尹应哲

审判员 尹乐敬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冰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