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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720号

黎某某诉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黎某某,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720号原告黎某某,女,44岁。被告郎某某,男,45岁。

原告黎某某诉被告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审判员邓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黎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邓 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芷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