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370号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章启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婷。委托代理人刘瑾。被告夏国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国莲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经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由,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国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