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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初字第00064号

蔡宛汝与谢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蔡宛汝,谢振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00064号原告蔡宛汝,女,1963年出生。被告谢振丽,女,1971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宛汝与被告谢振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宛汝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蔡宛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宛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财产保全费30元,合计80元,由原告蔡宛汝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艳艳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