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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公催字第60号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公催字第60号申请人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2月2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1040005225124760,出票人为河南新太行电源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市区支行,收款人为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开户银行为建行洛阳分行涧西支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12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4年12月12日,出票金额为100000元的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时运佳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新市区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林 铎

审判员 张 健

审判员 李艳利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李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