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175号原告梁静。被告林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静诉被告林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江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静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静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员 陈国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代
书记员 徐海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