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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申字第00001号

鲍爱祥与喻志文、陈庆方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鲍爱祥,喻志文,陈庆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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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鲍爱祥,枝江市富祥矿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喻志文,无业。被申请人陈庆方,石首市港务公司退休职工。申请再审人鲍爱祥与被申请人喻志文、陈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鲍爱祥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鲍爱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鲍爱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王盛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别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