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申字第00001号申请再审人鲍爱祥,枝江市富祥矿产品有限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喻志文,无业。被申请人陈庆方,石首市港务公司退休职工。申请再审人鲍爱祥与被申请人喻志文、陈庆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枝江市人民法院(2014)鄂枝江民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鲍爱祥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鲍爱祥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鲍爱祥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 王盛万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别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