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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704-1号

34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6-12-1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林进权,潘爱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执字第704-1号申请执行人广东登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张元龙。被执行人林进权。被执行人潘爱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讼、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