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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207号

方和春与姜爱元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方某,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委托代理人姜红芝。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姜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4910元交到法院并发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