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方某。委托代理人姜红芝。被执行人姜某。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姜某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案款人民币4910元交到法院并发还申请人,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事项完毕,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李民初字第15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群生
审 判 员 桂文全
代理
审判员 周亚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乔培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