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中执恢字第00003号
申请执行人:吴宁
委托代理人:张鹏
被执行人:汪发春
被执行人: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发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宁与被执行人汪发春、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繁股字第057、0147、0304号”房产。现首轮查封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繁股字第057、0304号”房产予以解除查封,本院对上述房产取得查封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繁股字第0304号”房产依法处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能按时履行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市繁针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证号为“繁股字第0304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小峰
审 判 员 芮征兵
代理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翀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