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0869号

汪××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汪××,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汪××。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