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汪××。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倩 来源:百度搜索“”
汪××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869号原告汪××。被告马××。本院在审理原告汪××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王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程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