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305号
申请执行人:孟国宏,女,1979年9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
被执行人:袁旺江,男,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宿松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初字第0125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生活帮助费30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1、扣划被执行人袁旺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存款6748元。2、冻结被执行人袁旺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行存款23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长春
审判员 余小飞
审判员 张素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星火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