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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0072号

卢德祥,卢金辉等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卢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5
公开日期
2015-03-19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卢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卢德祥,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卢金辉,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卢榆锐,男,200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晏运兴,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徐本秀,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6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元,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被告卢德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卢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小梅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4.00元,减半收取1877.00元,由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 佳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