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卢德祥,男,197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卢金辉,男,199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卢榆锐,男,200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晏运兴,男,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徐本秀,女,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462号四楼。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元,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万州区。特别授权。被告卢德华,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阳支公司、卢德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陈小梅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4.00元,减半收取1877.00元,由原告卢德祥、卢金辉、卢榆锐、晏运兴、徐本秀负担。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苏 佳
审判员 李玉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苏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