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42号原告吴泽流,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4250。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达敏,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1857。第三人四会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区发展工业区(石材综合市场A区02卡商铺)。法定代表人陆铭坚。诉讼代理人张涛,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泽流诉被告曾达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追加四会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截至2015年3月5日止,被告曾达敏尚欠原告吴泽流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28000元,合计328000元。
二、原告同意被告按以下还款计划还款:第一期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二期于2015年5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第三期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128000元以上款项均转账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吴泽流,账号:62×××45,开户行:招商银行佛山分行南海支行)。原告确定被告如按上述计划还款,则同意本案全部履行完毕。
三、如被告任何一期未按上述还款计划确定的还款时间或者数额履行,则原告有权就未能偿还部分全额申请强制执行。
四、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受理费3725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5045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俊敏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艳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