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驻民一初字第00020号原告王斌,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朱殿成、李威亚,河南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新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红耀,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斌与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斌的委托代理人朱殿成,被告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红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斌诉称,2012年12月20日,王斌和侯宪东与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由王斌和侯宪东负责出资,以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共同参与海南省保亭黎族自治县国土环境资源局对保亭黎族自治县城南环路北侧BT-2001-59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协议书签订后,王斌先后支付给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款项15413375元。可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宗地竞买成功后,并未依照协议约定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义务,严重侵害了王斌的合法权益。请求:
一、依法解除王斌与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二、依法判令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退还王斌出资款15413375元;
三、依法判令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其它损失14600000元;
四、依法判令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本案合作开发协议书是王斌和侯宪东共同与驻马店市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签订,王斌与侯宪东共同享有合同权利,侯宪东是本案合同一方共同当事人,侯宪东与王斌已就同一诉讼标的向海南省保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斌单独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不具有本案适格原告的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文德群
审判员 廖化宇
审判员 丁 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刘志刚 搜索“”